法治护航,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一在第三届中国南方教育高峰年会上的主旨演讲

撰写时间:2015-07-14  来源:竞技宝官方网站 浏览量:

                             广东省委教育工委书记                                                                                            罗伟其                                                                广东省教育厅厅长      

                                              (2015年7月11日)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盛夏时节,骄阳似火。很高兴与海内外专家学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共聚羊城,共襄2015年中国南方教育高峰年会。在此,我谨代表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对峰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新老朋友和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


    本届峰会以“教育治理现代化:法治与改革发展同行”为主题,可谓恰逢其时,因为这是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决策的响应,而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则反映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动教育现代化的迫切需求。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下面,我就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谈几点看法,与大家交流。


    第一个问题是,教育治理现代化,意义何在?

    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简单地说,就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教育规律、人的身心成长规律,遵循人本、个性、民主、科学、公平、正义、规范、秩序的原则,以法律法规推进和保障教育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教育培养人才、创新科研、服务社会、传承创新文化的功能。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每一次教育改革的启动和发展的推进,与之相伴的都是教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和教育法治完善。教育改革发展倒逼教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教育法治完善助推教育改革发展,两者息息相关,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我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地,一直以来重视法制建设。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在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方面成绩显著,教育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为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奠定了良好基础。然而,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动教育科学发展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优质化、多样化、特色化教育的需求相比,我们的教育治理工作仍然相对滞后:教育法治理念还不够先进,地方政府教育立法权限不足,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府教育规章数量不足且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教育法制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缺口,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社会教育法治观念意识淡薄,制约教育改革发展、影响人才科学培养、干扰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各种负面因素还不同程度存在,等等。 

    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动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之举,也是重要保障。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法制建设向前推进,教育改革不断深化,教育发展不断前行,各级各类学校的发展环境、发展理念、发展方式正在并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推进政校分开、管办评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教育主体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法律依据,而且需要法治保障,迫切需要把所有教育决策、教育管理、办学活动和教育教学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依法治教与教育治理,两者话语体系、内涵与外延是有差异的。例如,依法治教强调“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教育治理强调“治理”与“管理”的区别;教育治理不仅需要坚持法治,同时也要注重政治、行政、自治、纪律等多种方式手段。但是,其本质和目标应当是一致的,必须相向而行,形成合力,共同为教育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注入正能量。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质上是推进和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信息化,其前提和核心是法治化,目标是良法善治,必须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教育法治在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个问题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真谛何在?

    经过30多年来的改革,我国教育已进入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型发展关键期。教育经费投入如何持续增长、农村留守儿童权利如何保障、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如何深化、城乡区域教育差距如何缩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如何体现、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如何成长、学习型社会如何健全、人力资源如何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等重大问题,牵涉亿万人民群众的利益,关乎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要化解这些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离不开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及其对教育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规范、引领和护航。

    教育治理现代化,是对传统教育管理“人治化”倾向的批判与超越,是现代法治精神与教育科学管理的深度融合。我认为,要理解教育治理现代化真谛,必须把握三大基本要义。

    第一,教育治理现代化,意味着以法治思维引领教育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今天教育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面临的新常态,迫切需要树立和运用法治思维。一切教育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决策都应该在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重大的教育改革发展要依法有据,绝不能以改革的名义藐视法律、违反法律。在研究教育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方案与举措时,要同步考虑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对明显不适应需求的法律法规,要果断进行修改或废止。改革发展越是到关键阶段,越是要注重法治,通过法律法规来指引改革发展方向、凝聚改革发展共识、破解改革发展难题、规范改革发展秩序、维护改革发展成果。

    第二,教育治理现代化,意味着以法治方式释放教育活力.创新是教育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源头活水。赋予教育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主体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权、学校的自主权,释放教育活力,必须创新教育管理方式方法,确认和保护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统筹权和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尽可能地降低人为干扰因素,用法治确立行为边界,为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创造稳定可期、规范有序的空间。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治方式能够清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教育管理和办学行为边界越是明确、透明,教育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空间越是自由,教育活力就越是充足。

    第三,教育治理现代化,意味着以法治权威保障教育权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尊重和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等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改革发展、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谁能平等地、最大程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教育合法权益?这个主体,不能单纯靠党委政府或领导个人,也不能只靠教育政策,最可靠、最坚固的是法治。法治是人民群众追求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根本武器。法治及其法律代表着国家意志,是公平、公正、正义、秩序的体现。在法治权威面前,每个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去搞教育权利特殊化、去损害他人的教育合法权益,任何组织、任何人都应当依法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三个问题是,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道路何在?

    法律作为人类智慧的产物,不是自然就有的,不是随便复制别国和其他区域的教育法律就可以万事大吉的;即便是有了好的、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如果法治能力不足、法治水平不高,同样实现不了教育的善治目标,因而我们必须深入思考遵循什么途径、用什么办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快建立健全教育法律体系。法是人类主观意志的产物,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础。教育治理要实现善治,前置条件是先有良法。在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讲话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那什么是好的教育法律体系?我认为,其衡量标准有四个方面:其一,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利益;其二,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和法律法规各条款之间是互相衔接、彼此呼应的;其三,在全国统一框架内允许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制定和修订涉及教育的法律法规;其四,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立德树人要求。

    新形势下,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程序,强化立法监督,加快立法进程,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适应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现代教育制度体系。

    ——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快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从管理到治理,从“人治”到“法治”,意味着教育权力主体的多元化及非政府组织权力作用的凸显。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所有权力主体中,政府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任何其他权力主体都不可能取代政府的地位和角色,政府依然是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基础性主导力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然是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组织者、引领者、监管者。

    当前,在我国教育管理中,仍然存在着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不当利益合法化,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程度较低,教育公共政策纠错机制缺失,社会参与、共同治理的机制和制度尚未健全等问题。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必须建立健全政府及行政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及管理者和其他行政部门及管理者的权力和责任的边界,理顺管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必须大力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包括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必须建立健全教育执法工作机制,明确执法主体,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必须建立多元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和救济方式,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及广大师生依法维护权益。

    ——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快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教师依法执教。学校是办学的主体,教师是教学的主导力量,从根本上决定着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和教育教学质量水平的高低。教育治理的终端载体是千千万万的学校。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要促进政校分开、管办评分离,建立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提高学校管理科学化水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目前,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还存在不少困难问题,如学校办学主体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违法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等问题在个别地区和学校还不时发生;损害教师合法权益和学生身心健康、不尊重学生全面而有个性成长成才的现象依然存在,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快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需要以法治深化学校内部体制机制改革,需要强化校长、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要依法制定“一校一章程”,着重规范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让章程成为学校改革发展、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校长实施管理的基本依据;合理界定学校内部不同事务的决策权,完善校内重大事项决策规则,推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完善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落实师生主体地位,形成自由、平等、公正的法治育人环境。

    ——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快培育社会教育法治信仰。教育法律的生命力,根本不在于惩罚力有多强,而在于其是否被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各界自觉认可和积极拥护。只有各主体发自内心地敬畏教育法律、遵守教育法律、运用教育法律、守护教育法律,形成坚不可摧的教育法律信仰,教育法律的威严才能真正地树立起来。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到:“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培育社会教育法治信仰,毫无疑问地也是同样道理。

    近年来,我国公民教育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自我教育权益意识在增强,但就整体而言,教育法治尚未内化为公民的自觉行动,在寻求教育权益时,社会的潜意识选择依然是找关系、找熟人,而不是找法律、找依据。社会法治意识高,教育法治化水平程度才会随之提高。培养社会教育法治信仰,必须切实保障教育执法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教育权利落实,树立教育法治公信力;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教育系统的教育行政管理者和全体师生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建设社会主义教育法治文化;必须创新高校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优化高校法学学科专业结构、课程结构,打造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为教育治理现代化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法是社会的最高规则,象征着人类生活的理性。奉法强则国强,奉法弱则国弱。一个现代文明的国家,一定是一个讲究法治的国家;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一定是一个依靠法治的社会。先进发达的教育,必定是法治化水平高的教育。教育治理,其现代化水平能达到多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的法治化水平。加快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标志、重要条件和重要保障,是当下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动教育科学发展的重中之重,期待大家围绕主题更加深入地研究和探讨,期待大家对广东教育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预祝本届峰会圆满成功!祝大家身体健康、生活愉快、工作进步!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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