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广州市海珠区蓝色康园幼儿园等8所幼儿园进行省一级幼儿园评估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3-06-07  来源:竞技宝官方网站 浏览量:

各有关市教育局:
    经研究,定于6月24日—28日对广州市海珠区蓝色康园幼儿园等8所幼儿园进行广东省一级幼儿园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广东省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粤府教督〔2008〕15号)。
    二、受评幼儿园与时间安排
    第一组:广州市海珠区蓝色康园幼儿园
            广州市海珠区金碧第一幼儿园
    第二组: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幼儿园
            广州市花都区圆玄幼稚园
    第三组:广州市白云区汇桥中心幼儿园
            珠海市香洲区海贝国际幼儿园
    第四组:深圳市福田区深业(曼京)幼儿园
            深圳市龙岗区德兴幼儿园
    每组第一间幼儿园的评估时间为6月24日下午至6月26日上午;第二间幼儿园的评估时间为6月26日下午至6月28日上午。
    三、有关事项
    (一)评估专家于6月24日下午14时15分在竞技宝官方网站(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4号)8楼会议室参加评前培训。各组受评第一所幼儿园派车于当天14时45分到前述地点接本组评估专家。
    (二)省一级幼儿园的评估时间为2天(不含转点时间)。具体安排,由评估组与当地教育局、幼儿园商议确定。
    (三)评估专家的往返交通、食宿及评审劳务费等费用由受评幼儿园或主办单位解决。
    (四)有关单位、受评幼儿园、专家组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廉政建设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粤教评〔2005〕17号)和《关于建立教育评估工作情况反馈制度的通知》(粤教督〔2009〕7号)的规定,确保评估公正廉洁。对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和违反廉政建设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刘景容;电话:020-83525400。

    附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
    2.关于建立教育评估工作情况反馈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2013年6月4日       

    附件1:

粤教评〔2005〕1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

    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教育质量监控和保障重要手段的教育评估越来越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确保教育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廉洁,避免评估工作中参评学校接待工作的相互攀比,尽可能减轻学校的负担,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高教厅〔2004〕17号)和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统一岗位津贴后有关经费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粤人发〔2003〕199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广东教育评估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的意见:
    一、所有受评学校(含教育机构,下同)及办学单位要本着“热情、节俭、方便”的原则做好对专家组的吃、住、行等接待工作,反对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不搞迎送仪式。评估期间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一般安排在校内招待所住宿,如果学校没有招待所,学校可就近安排入住不超过三星级标准的宾馆(酒店);专家组不得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原则上应安排在校内就餐,不上酒水。
    三、学校不得安排与评估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专家旅游或到高消费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专家组人员不得提出此类活动的要求。
    四、受评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专家赠送礼品、礼金。参评专家不得索取、收受此类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五、考察评估结束后,受评学校按规定标准付给专家评审劳务费,统一由专家组发给参评专家,并办理签收手续,受评学校不准将评审劳务费直接分发给参评专家。不同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如下:
    1.属高等教育评估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得超过500元(税后),每所学校不得超过2000元(税后)。
    2.属中等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评估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00元(税后),每所学校不得超过1000元(税后)。
    3.专家领取评审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专家评审劳务费的学校(单位)负责依法缴纳。
    六、省教育厅有关部门随同评估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领取学校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及评审劳务费,不得参加妨碍公务和影响评估声誉的其他活动。
    七、实行责任追究。如有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如是学校违反的还要追究学校领导人的责任,且学校最终评估结果不得评为“优秀”或省级以上等级。
    八、以上意见适用于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各级各类学校综合或单项评估、教育强镇(强区、强市)评估以及其他相关的教育评估。
   

    附件2:


  粤教督〔2009〕7号

关于建立教育评估工作情况反馈制度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教育评估是监控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地发挥教育评估工作的效能,促进教育评估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加大群众对教育评估工作的监督力度,经研究,从2009年3月起,建立教育评估工作情况反馈制度。在根据省教育督导评估制度规定进行的各项评估工作结束之后(具体包括由省教育厅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组织的省一级幼儿园评估、省一级民办学校评估、省一级普通高中评估、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以及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广东省教育强市(区、县)强镇督导评估以及广东省县域教育现代化督导评估),各市教育局需将评估组的工作作风和劳务费的发放等情况上报省教育督导室(见附件)。
    反馈情况表由各地市教育局盖章后上报省教育督导室,并通过网络上传到广东教育督导网上公示10天。请各市教育局将上述通知精神传达到各县教育局和受评单位,并严格执行。受评单位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对评估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凡是专家组成员有违反相关规定或工作态度评为“差”,查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
    请各地市教育局、参评单位与学校、教育评估专家组以及有关参评人员认真执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粤教评〔2005〕17号)和《关于严肃教育评估廉政纪律的通知》(粤教督〔2008〕21号),确保以客观公正、清正廉洁的作风开展各项教育评估工作。

    附件:教育评估工作情况反馈表.docx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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