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整改工作进行复查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3-05-21  来源:竞技宝官方网站 浏览量:

珠海市、江门市教育局督导室:
    2012年上半年,在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的学校中,珠海市斗门区和风中学等四所学校评估结果暂缓公示。为保证评后整改工作全面落实并取得实效,根据《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与厅教育督导室协商,定于今年6月初对珠海市斗门区和风中学等四所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将复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复查内容
    2012年6月以来,学校评后整改的举措和效果。
    二、 复查程序
    (一)听取学校主要领导关于落实评估整改要求的汇报(20分钟内)。
    (二)专家组核实整改情况。
    三、 上报资料
    (一)学校整改情况报告一式二份,经本校和市教育督导室审核盖章。
    (二)专家组核查情况报告一式二份,经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
    四、 分组和时间安排
    (一)分组:
    第一组:珠海市斗门区和风中学,
    江门市江海区礼乐中学;
    第二组:江门市新会区第二中学,
    江门市新会区第四中学。
    (二)时间安排:6月3-4日,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为半天(不包括交通所耗时间)。
    五、 其他事项
    (一)每个复查组由3名专家、1名省教育研究院教育评估室联络人组成。参加复查评估的专家于6月3日上午9:00在省教育研究院3楼会议室集中召开预备会,明确评估复查的有关要求。
    每组的第一所学校于6月3日上午9:30派车到省教育研究院(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4号)接复查专家组;第二所学校派车于6月4日上午9:00到本组第一所学校接复查专家组。
    (二)评估专家的往返交通、用餐等费用由接受复查的学校或主办单位解决。评审劳务费由省教育研究院支付。
    (三)有关单位、受复查学校、专家组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粤教评〔2005〕17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复查工作公正廉洁。对在复查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和违反廉政建设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方式:许世红,020-83525485。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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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 17 日

 附件:

 粤教评〔2005〕1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
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

    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教育质量监控和保障重要手段的教育评估越来越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确保教育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廉洁,避免评估工作中参评学校接待工作的相互攀比,尽可能减轻学校的负担,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高教厅〔2004〕17号)和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统一岗位津贴后有关经费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粤人发〔2003〕199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广东教育评估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的意见:
    一、所有受评学校(含教育机构,下同)及办学单位要本着“热情、节俭、方便”的原则做好对专家组的吃、住、行等接待工作,反对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不搞迎送仪式。评估期间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一般安排在校内招待所住宿,如果学校没有招待所,学校可就近安排入住不超过三星级标准的宾馆(酒店);专家组不得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原则上应安排在校内就餐,不上酒水。
    三、学校不得安排与评估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专家旅游或到高消费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专家组人员不得提出此类活动的要求。
    四、受评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专家赠送礼品、礼金。参评专家不得索取、收受此类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五、考察评估结束后,受评学校按规定标准付给专家评审劳务费,统一由专家组发给参评专家,并办理签收手续,受评学校不准将评审劳务费直接分发给参评专家。不同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如下:
    1.属高等教育评估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得超过500元(税后),每所学校不得超过2000元(税后)。
    2.属中等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评估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00元(税后),每所学校不得超过1000元(税后)。
    3.专家领取评审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专家评审劳务费的学校(单位)负责依法缴纳。
    六、省教育厅有关部门随同评估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领取学校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及评审劳务费,不得参加妨碍公务和影响评估声誉的其他活动。
    七、实行责任追究。如有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如是学校违反的还要追究学校领导人的责任,且学校最终评估结果不得评为“优秀”或省级以上等级。
    八、以上意见适用于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各级各类学校综合或单项评估、教育强镇(强区、强市)评估以及其他相关的教育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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